任女士發現家中燃氣泄漏,擰緊閥門后忽然發生爆炸,造成全身體表大面積燒傷,她遂將燃氣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昌平法院一審判決燃氣公司承擔60%賠償責任,支付任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5萬余元。
2020年12月20日,任女士從被告燃氣公司處購買液化氣罐,公司上門送貨安裝,并為罐體更換密封圈。2021年1月3日,任女士做飯后關閉燃氣灶,但并未關閉液化氣鋼瓶閥門。次日一早,任女士起床后聽到廚房有氣體泄漏聲音,遂開燈進入廚房,擰緊了液化氣罐閥門,將罐體與管道處作稍許固定,正當其轉身準備走出廚房時,液化氣瓶發生爆炸,任女士傷勢嚴重被送往醫院。
爆炸發生后,公安機關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報告顯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橡膠密封圈破損變形導致液化氣泄漏,次要原因是人為操作不當,鋼瓶閥門未關閉,未及時檢查接口密封性。
任女士認為燃氣公司售賣液化氣罐并未充分履行職責,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
燃氣公司辯稱,公司工作人員在為任女士安裝液化氣罐的過程中,發現軟管連接處存在開裂老化現象,所以做了部分處理,而且還提醒任女士按時更換軟管,直到事故發生前并未發生燃氣泄漏問題,因此公司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橡膠密封圈破損變形及液化氣使用人人為操作不當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共同原因。公司未履行安全連接、正確檢查的義務,導致液化氣泄漏,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同時,任女士作為使用人,使用完液化氣未及時關閉閥門,在可能有燃氣泄漏情況下仍然開燈導致事故發生,所以應相應減輕液化氣公司的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燃氣公司負擔60%的賠償責任,支付任女士醫療費等共計853187.2元。
燃氣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林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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